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4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李某甲、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酒吧喝酒期间,李某甲看到曾与其有过矛盾的被害人甘某某也在酒吧,于是与被告人黎某某以及黄某某等人过去殴打被害人甘某某。被害人巫某某在场护着被害人甘某某时也遭到被告人黎某某以及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的殴打。被害人李某乙上前拉架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用啤酒瓶砸向地面,碎片击中被害人李某乙胸部致伤。打斗数分钟后,被告人黎某某与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侦查,民警于2019年9月1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于次日将李某甲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12日,由被告人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甘某某、巫某某、李某乙共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甘某某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胸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巫某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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