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田某某**镇**路**巷**号经营的**休闲会所,多次容留杨某某、罗某甲卖淫,从中收取费用。其中:(1)2020年6月14日20时许,杨某某在**休闲会所内向罗某乙卖淫。(2)2020年5月1日16时许,罗英妹在**休闲会所内向黄某某卖淫。(3)2020年5月10日10时许,罗某甲在**休闲会所内向黄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会所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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