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局**栋**单元**-**(户籍地为石柱县**街道**街**号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其位于石柱县**局**栋**单元**-**的房屋内先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其房屋内容留秦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其房屋内容留秦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其房屋内容留廖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廖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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