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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建材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吸毒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栋**号房屋内容留米某某、滕某某、阮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钥匙照片、美团外卖订单截图、通话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滕某某、米某某、阮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22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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