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我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8时许,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大队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东某某等人在本市青羊区**街**街区域点位依法执行公务,刘某某安排东某某负责**街路口交通疏导和违法取证工作。后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号牌为川S*****轿车行至**大街时,因侵走非机动车道被东某某拍照取证。黎某某将车停放后回到违章路段与东某某进行沟通并要求删除违章视频,东某某告知黎某某违章取证工作已经结束,取证视频无法删除。黎某某沟通未果变得情绪激动,辱骂、威胁东某某后转身走向人行横道,东某某随即上前对其进行控制,黎某某反抗并用拳击打东某某,东某某摔倒在地发生磕碰,致使门牙断裂缺损。后黎某某被增援民警控制。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东某某并取得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叶冬
2020年11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2、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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