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安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该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13日,钟山县**镇委员会为迎接国家第三方评估脱贫摘牌工作,制定专门迎检方案,方案中设立维稳组,负责核验组在自然村核验期间的秩序维稳、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工作。当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从钟山县***镇来到**镇**街自然村委,在看到多辆标有连号数的车时,猜到应该有上级领导下来巡查工作,想到自己家里尚有未解决的房产、土地等纠纷,便想找领导解决诉求,于是拿出放在驾驶而来的摩托车上的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在将身份证递给评估组工作人员看后,被一名迎检工作人员引导至旁边并将其带上一部小车,当车子开了约500米时,该工作人员表明要将黎某某带回**政府处理其诉求,黎某某听后表示要下车,该工作人员将车子倒回**小学停车坪位置,并电话跟领导沟通,不久迎检维稳组组长冯某某、组员黄某某、廖某甲、唐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冯某某示意黎某某将携带的材料给其查看,看后冯某某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黎某某在得知冯某某系派出所的,认为无法解决其诉求,便要求给回其相关材料,冯某某劝说黎某某要合法上访,并劝其主动离开,黎某某不听劝,冯某某等人为了不影响此次迎检工作欲强制将黎某某带离现场,黎某某不配合并大喊“救命”,在冯某某等人试图将黎某某带上车子时,黎某某咬伤冯某某右手无名指,之后黎某某被冯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冯某某右手无名指被咬伤皮肤破损,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黄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5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展示清单各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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