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栋**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良口中队执法人员对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路**区**街进行占道经营的整治,执法人员吴某某依法对摊贩被告人黎某某的电子称等物品进行暂扣时,被告人黎某某持刀追砍并辱骂执法人员吴某某。在追砍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没有追砍到吴某某,吴某某没有受伤,但导致了城管整治工作无法进行。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路**区**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作案刀具两把;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取得执法机关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两把,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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