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978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在新疆库尔勒市**街道**路**号**号楼**室,在本市无固定住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16日因***鉴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3日鉴定结束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因酒醉在本区**路**号**便利店内而由店内报警,浦东分局濰坊新村派出所民警前往将被告人黎某某带回所内处置。后该所治安窗口民警蔡某某、韩某某在核查被告人黎某某身份、将黎带至调解室内稳定情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拒不配合,挥手殴打民警韩某某面部,并踢踹协助民警执法的特保队员高某某,后被当场控制。
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涉案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韩某某、高某某的陈述、潍坊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民警简某某信息,证实案发当日民警韩某某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拒不配合,殴打民警、特保队员的经过。
3、证人蔡某某(民警)、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在派出所内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
4、证人季某某(民警)的证言、接警单等,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因酒醉在便利店而被带至派出所的过程。
5、上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等,证实被害人韩某某、高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黎某某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涉案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7、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接警单、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黎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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