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3********,汉族,文盲,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华某某禹山镇建华村5组于2017年10月成立了“岳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9年上半年建成试运行,但该村村民以有污染为由反对和阻挠公司正常运行,公司与村民对此多次协商未果。
2019年12月19日上午,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到禹山镇镇政府向镇长毛映双反映该公司的设施已经通过了环保局的验收,表示希望开工。毛映双让张某某跟镇政法书记蔡锦通、镇环保站站长董某某一起到建华村开协调会。会后,张某某回公司开始烧锅炉准备开工。13时许,建华村的十几个村民强行闯进公司,称该厂有污染不能开工。于是蔡某某报警,华某某公安局禹山派出所副所长被害人余某某遂带领辅警敖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开湘*****警车,着警服前往建华村,到达现场后,看到戴某某要用竹竿打落变电器上的“跌落保险”使厂里断电,被害人余某某表明身份,多次劝解其无效后将其带至建华村村部警务室。被告人黎某某听闻其丈夫被警察所抓,立即赶往现场,看到丈夫双手被铐,情绪十分激动,当即上前抓住被害人余某某的衣服,并打了其一个耳光,准备再次对余某某进行殴打时,被旁人阻止,辅警即上前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控制,被告人黎某某乘机用脚踢了被害人余某某,后两人被民警带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余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接处警证明、岳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某某公安局政工室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戴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公安民警出警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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