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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经检验,黎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80.73mg/100ml)驾驶一辆粤S1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城西平景湖荣郡地下车库路段时损坏了卡口栏杆等设备,被保安举报至西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联系黎某某的家属,在拨打电话过程中,黎某某辱骂现场执法民警并殴打民警致使民警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之后民警将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邱某某、洪某某、付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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