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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黎某某携带一只打火机,来到其户位于桂平市**镇**村**岭的山岭处整理荒草,随后黎某某用打火机将荒草焚烧,在焚烧的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经调查,过火有林面积189.5公顷,过火无林木面积56.91公顷,过火总面积为246.41公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姚某甲、杨某某、庞某甲、姚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秦某甲、庞某乙、秦某乙、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89.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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