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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和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黎某某、甘某某与陈某某以山根款1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某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山场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月雇请砍工黄某甲、邵某某、黄某乙等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1.87公顷,被砍伐林木蓄积量248立方米,出材量208立方米。

2018年4月,被告人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赵某甲、邓某甲、赵某乙、邓某乙等人砍伐其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山场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1.31公顷,被砍伐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出材量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其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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