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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6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业务经理、广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县**队**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受同案人唐某某(已起诉)雇请,到唐某某与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唐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邓某某任副总经理,后更名为北京**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自2019年7月开始,同案人唐某某与邓某某伪造与广东**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总包合同,虚构在广州市白云区和广东省江门、梅州、河源等地区有电表安装项目,伙同被告人黎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楼设立办公室,与被害人朱某某、刘某等人签订分包合同,并以工程保证金、履约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黎某甲个人亦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郑某、张某某等人的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60万元。

二、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楼诈骗得被害人刘某转账人民币13万元。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刘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报案。2019年9月6日、17日,同案人唐某某通过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账户退回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万元。

三、2019年8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楼诈骗得被害人计某某转账人民币21万元。

四、2019年10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地诈骗得被害人郑某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5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向被害人郑某退回5万元。

五、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楼诈骗得被害人钟某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

六、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楼诈骗得被害人廖某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后经过被害人追讨,被告人黎某甲与同案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账户退回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七、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地诈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张某某退回人民币2万元。

八、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冯某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微信退回给被害人5万元。

九、2020年1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诈骗得被害人付某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

十、2020年4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诈骗得被害人龚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表安装合同、声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1120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印章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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