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73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原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留置,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黎某某在担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山村路42号大院的闲置土地向广州**公司出租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多次收受**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2.8万元。
二、2014年初,广州**公司**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违规将位于本市越秀区走马岗路85号物业出租给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后罗某某将该物业楼顶空棚违规改造成封闭式仓库出租,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上述情况却未予制止。2015年5月,上述物业发生火灾,**商贸公司向**分公司提出减免租金申请。2016年2月,被告人黎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在本市白云区龙溪大酒家收受罗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未将减免租金事宜报市交委审核,擅自决定减免**商贸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12.642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黎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惟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受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3册。
3.扣押被告人黎某某违纪款人民币162万元,现存于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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