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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61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37****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莲大路口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黎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联系电话15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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