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20分,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遂溪县**镇往湛江市麻某某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S3**线**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82340****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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