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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某某杜鹃路“窑塘村农家味道”饭店出发,行驶至岳某某**路**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朱军英的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三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9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1张;

3、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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