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1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商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A2****2号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从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大道出发,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大街161号路段时,车辆与右侧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某通知同事谢某某到现场并让谢某某报警,企图让谢某某顶包。执勤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取证查实粤BA2****2号车的驾驶员为被告人黎某某,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抓获经过,行车轨迹,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2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平湖大街路段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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