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08分许,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BE****”的“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一中红绿灯前往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农贸市场方向,途径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第五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黎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黎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