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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上,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洪川镇樱花巷由西往东行驶,23时39分,车行至樱花巷“蜀聚乐”麻辣烫店铺外路段处与道路前方行人尹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洪雅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黎某某与受害人尹君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证人鲜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1030

附: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39****;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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