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3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PDJ****小型客车途经惠阳区良井镇府路段被良井派出所执勤民警巡逻时查获。经检验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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