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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街**路**号,现暂住广西平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至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名嘉陶瓷仓库路口路段,发现沿环城路由北往南的朱某某驾驶桂R****8号小型普通客车经道路中间双实线左转弯往对向车道方向行驶时,由于采取措施避让不当,导致发生两车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对黎某某抽血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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