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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于2018年12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6****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路段时,因在车内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黎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3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21****、1392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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