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专科文化,江西**体育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现住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由国威路出发经高架桥(洪都中大道至洪都南大道段)沿施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京山南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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