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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4时12分,被告人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勒市冉翁路由弥勒大道方向驶往喷泉方向,行至冉翁路**店门口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刘某某受轻伤。经依法提取黎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6mg/100ml。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77074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18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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