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晚,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渝F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城方向沿国道242线往该县城厢镇前河(小地名)方向行驶。当日21时55分,黎某某驾车行驶至国道242线1950km+305m处,遇范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豫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对向行驶,因黎某某、范某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照规定会车,致使两车发生刮擦,造成黎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黎某某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重庆市巫溪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7日,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范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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