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8********,黎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栋**房,现住三亚市**项目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工地宿舍饮酒,其间其饮用了白酒,当日19时30分许饮酒结束,黎某某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三亚市荔枝沟师部农场与其朋友喝茶后原路返回,22时36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项目工地,联系电话:1307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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