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L某某(中文名: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新西兰国籍,护照号:LT50****,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苏A2****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秦淮区**中路**桥路段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4mg/100ml血。
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查获经过、护照、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39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8页。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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