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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壮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有限公司销售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五华区**村**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2.28mg/100ml。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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