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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12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19时许,在大亚湾区二月天小区一朋友家里吃饭、喝酒,期间黎某某喝了大概二两的自制黄酒。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搭载其女朋友徐某某沿着石化大道往大亚湾西区上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上田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经抽取黎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乔楚

20182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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