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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果市北街由江滨路方向往旧工会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果县东街与北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桂L****3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对黎某某的血液取样后,由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99.71mg/100ml。

此交通事故造成黎某某脑挫裂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裂伤等损伤。黎某某治疗好转后,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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