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惠东县大岭镇惠东大道梁化路口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45****;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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