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06分许,被告人黎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粤Z*****港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进金沙路东41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4.证人邬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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