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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5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社区居委会居委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2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5****号牌小型轿车从东莞市广深高速道滘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佛山方向行驶,后经北环高速、广三高速公路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同年9月12日1时16分许,黎某某

驾驶粤S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桂和路大冲桥西往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东莞市万江区**新街**巷**号,联系电话:1352700****。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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