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51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黎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38.86mg/100ml)驾驶粤1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迎宾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黎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财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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