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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8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在****制衣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06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百安路均安镇泰安路口时发生事故,单方倒地。黎某某被巡逻执勤的治安人员发现欲逃跑,后被治安人员制服。2019年5月10日,民警通知黎某某接受处理,但其拒绝到案,后于12月13日,民警前往黎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2.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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