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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家瑞金市**************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喝酒后驾驶赣******两轮摩托车在会昌县**道上行驶,当行驶至13KM+770M路段时,与从公路边倒车上来的赣******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造成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才发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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