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5时00分许,在沿372省道行驶至372省道25KM 700M公馆横山考场路段,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同向由谢某某驾驶粤KQ****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黎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民警依法提取黎某某血液进行检验。2019年11月4日,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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