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为豫QX****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路西侧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77mg/100ml。黎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复检。2020年05月26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5.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玉换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蔡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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