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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组**号。2018年1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时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证已被吊销)醉酒后驾驶一辆湘KQ****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公寓楼下与护栏发生轻微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黎某某拒绝配合酒精测试。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9.3mg/l00ml,抽血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寓**,联系电话13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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