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64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4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7日,被告人黎某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63****),并从2008年4月7日开始进行透支、提现,至2013年7月26日最后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不接广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致使该行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黎某甲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币51738.12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5584.89元,利息为人民币7261.97元,相关费用为人民币8921.26元。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黎某甲家属已结清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催收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源、黎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4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