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87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汉族,大专学历,华强北手机配件店工作,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自助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该柜员机取款后将银行卡(卡号62220240000********)遗忘且未退出操作界面,被告人黎某某顿生贪念,遂继续操作该柜员机,分两笔将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人民币取出占为己有,随后,黎某某将该银行卡取出并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丢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收条,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