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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镇**村**组**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中山市**镇**村**工业大道**五金厂内拾得被害人涂某某的贵州**农商银行卡,随即持该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人民币17000元,后试图转账人民币35000元未果。同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五金厂办公楼处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

事后,被告人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 黄慧敏

2020 年4 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0*******)。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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