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自报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暂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座**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黎某某在“蝴蝶直播”平台以“甜甜X诱人小娇妻”等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其在直播过程中以“刷皇冠、跑车加微信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并通过微信向送礼观众发送淫秽视频。同年4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观众陈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淫秽视频文件总计39个。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座**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证人在“蝴蝶直播”平台的账号信息、被告人在该平台的收入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在直播间收到证人赠送的虚拟礼物后向证人推送微信号的截图、被告人与证人的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2020年4月2日,陈某某通过“蝴蝶直播”平台向主播黎某某赠送了价值人民币158元的虚拟礼物“粉色跑车”后,黎某某通过推送名片将陈加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向陈发送多部淫秽视频。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送的39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黎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二部。
4.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十指指纹信息卡、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身份情况及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菲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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