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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在**银行做**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组**街**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利志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利通过微信(微信号为thek******,昵称幸福**)进行介绍卖淫活动。其中:

1、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给嫖娼吴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在东莞市**区**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资1600元。

2、2020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先后给嫖客张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在东莞市**区**酒店进行卖淫嫖娼,分别收取嫖资1600元和1500元。

2020年8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组**街**巷**号内将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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