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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苏UK****小客车沿岐山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马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责任认定: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锋

   检察官助理:侯睿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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