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渝******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沿泸县云百路从云锦镇往百和镇方向行驶。9时39分许,黎某某驾车行驶至云百路1KM处与行人孔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孔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后,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在泸县人民法院达成赔偿协议。黎某某取得孔某某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
2.卷宗二册,散页二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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