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5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301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51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牌号赣C*****/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路段的**高架桥**大道口西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无牌轮式机械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资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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