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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2001********,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月**日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5329012001********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本案,2020年6月20日被大理市**镇**村委**号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黎某某持C1驾驶车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理市**镇**路上练车。当晚20时10分许,大理市**镇**路向北以89km/h的时速超速行驶至顺丰燃气加气站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将在路上推着自行车同向行走的赖某某撞倒,造成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黎某某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黎松涛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松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黎松涛本人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居住在大理市**镇*1大理市**镇**村委**号。

2.材料和证据1668733****1册另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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