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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俊,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出发,沿贵阳市北京东路往乌当区乐湾国际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北京东路延伸段阿栗村路段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贵A****0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驾驶人周某某受伤,三轮车乘客徐某某当场死亡。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8.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黎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被告人黎某某将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六万元,被告人黎某某现已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告知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病理)字【2020】49号鉴定书、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207号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SJGZHJ0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民警出警的录像资料、案发时段道路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在立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思彤

检察官助理 吴  双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515****

2.诉讼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证据散件四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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